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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凶宅却刻意隐瞒 交易合同将判无效

作者:乐有家百科 更新时间:2017-07-19 11:07 来源:乐有家

摘要:所谓凶宅,古代指的是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多数人对此类房屋有所忌讳。

在这种情形下,部分卖家可能会为了脱手凶宅而故意隐瞒实情,转以低价吸引买家成交。但实际上,即使买卖双方已经完成过户,买家事后知道房屋真实情况后,依然可以起诉卖家、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家退还房款,并可申请卖家赔偿一定的损失。

真实案例:2013年,汤小丽和胡允杰(化名)在中介的撮合下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小丽花98万元购买胡允杰位于番禺区石基镇的一处物业。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卖方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汤小丽同日依约交纳了定金5万元,此后,她又向胡允杰支付了首期款40万元。正当汤小丽欢欢喜喜准备入住新居时,邻居却对她的问候躲躲闪闪,也不多说。周围一打听她才知道,2011年时,该房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事件。此前也有人买过此房,后来却又要求退房。

汤小丽找到胡允杰理论,协商未果一怒将其告到了法院。汤小丽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胡允杰退还45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番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跳楼事件必然会影响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购买意向和价值判断,卖方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卖方退还45万元房款及利息,还应赔偿买方损失5000元。

“凶宅”虽然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是否为凶宅属于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如而已隐瞒则违反合同法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卖家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家作出选择。

当然,若只是坊间传言并不能借此判定房屋为“凶宅”。一般判定凶宅,最重要的便是房屋内真实地发生过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并且由于该事件导致多数人不愿意购买此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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