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一、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原件
2、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拥有或使用房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