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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适用房政策

作者:乐有家百科 更新时间:2017-06-12 15:16 来源:乐有家

摘要:​经济适用房指的是以微利价格出售给广大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指的是以微利价格出售给广大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深圳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盘点。

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12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12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12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1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那么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呢?

(一)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呢?

1、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同意

2、签订买卖合同满5

3、为购买本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3)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4)擅自互换、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6)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7)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功能的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为合法继承人,或为合法继承人和原权利人的,如符合《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产权份额转移登记的条件,经一致同意,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其中,原权利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第1)、2)、3)、4)、5)条;合法继承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第2)、3)、5)条及第4)条的第(3)至第(7)款

(二)申请流程

1. 申请:

已缴纳增值收益的申请人及查询到回购住房通知的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按书面材料清单备齐书面申请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署窗口提交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材料

2.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缴纳增值收益凭证和书面申请资料进行查验。

3.审查:

对书面申请资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交;备案不予通过,并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

对查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驳回申请,进入退房退款程序。

对申请资料齐备,经查验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备案,出具《书面申请资料备案回执

4.办理结果:

领取《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或签订回购合同。备案通过后,申请人凭身份证及《书面申请资料备案回执》到市住房保障署窗口领取《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无有效期);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且住房保障部门通知回购的,当场签订回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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