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可以调换住宅产权基本单位,调换的产权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昨日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新政规定,对经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几种情形除外。
取得非商品性质产权住宅
按相关规定补偿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补偿迎来新规,《深圳市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昨日公布。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日公布这一消息。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配套政策,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比如,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而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决定》还增加这一规定:深圳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按相关规定补偿
经修改后,《决定》还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尚未进行处理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建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且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部分,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的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的部分,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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