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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房首次备案限价再收紧,不能超过同镇街同类型楼盘前三个月均价的15%(含)

作者:乐有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7-08-12 09:00 来源:广州日报

摘要:《通知》要求,楼盘首次备案价由原来的不能超过同镇街同类型楼盘前三个月均价的20%收紧为15%(含)。

昨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楼盘首次备案价由原来的不能超过同镇街同类型楼盘前三个月均价的20%收紧为15%(含)。

调整一:备案价定价要更精准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首批首次定价更精准。对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不高于15%(含)。

在具体操作层面,《通知》提出“旧地旧办法、新地新措施”。《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5%又未能合理说明的,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高于15%的,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调整二:分批销售定价应更合理

通知还要求分期分批销售的楼盘定价更合理。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在《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最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

调整三:调高备案价时限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延长调高备案价的间隔时限。

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为20天不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首次明确的新规

房价划分

增加低层住宅类型

《通知》进一步合理划分房价备案的住房类型。在原来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分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三种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含)以下类型)。低层住宅一律按低层住宅类型销售均价为基础申报。

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

不再考虑地价因素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合理确定。

东莞发改局、住建局、房管局特别提醒,开发企业在《通知》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地价将不作为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的考虑因素,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和评估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特别是地价成本)以及调控政策的影响,理性拿地,稳健经营,促进企业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东莞最新新政的全文  

《我市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自去年10月8日我市恢复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以下简称“房价备案”)以来,对于提高房价透明度、规范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保持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调控部署,密切关注、监测房地产市场趋势变化,适时对房价备案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针对目前仍存在部分楼盘价格虚高、个别开发企业借势大幅涨价等问题,2017年8月11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对申报房价备案的价格区间、调整幅度及间隔时限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同时首次明确了新、旧住宅用地项目房价备案的差别化措施,旨在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市场理性运行。

本通知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要求开发企业首批首次定价更精准。对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不高于15%(含)。

二是要求分期分批销售的楼盘定价更合理。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本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最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

三是实行“旧地旧办法、新地新措施”。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5%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本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高于15%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四是进一步合理划分房价备案的住房类型。在原来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分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三种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含)以下类型]。低层住宅不考虑建筑面积大小,均按低层住宅类型销售均价为基础申报。

五是延长调高备案价的间隔时限。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为20天不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本通知同时明确,对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并结合当地镇街(园区)之前销售数据、房价水平接近的周边镇街销售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本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监测和研判,根据市场反馈和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房价备案制度。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开发企业在本通知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地价将不作为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的考虑因素。因此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和评估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特别是地价成本)以及调控政策的影响,理性拿地,稳健经营,促进企业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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