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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出台旧村庄改造房屋认定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作者:新闻头条 更新时间:2019-11-06 10:13 来源:中山日报

摘要:房屋自有自用人可获7类补偿

记者近日从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旧村庄改造,该局研究制定了《旧村庄改造房屋认定和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权益固化后,对于非法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此次《意见》明确权益固化的时间点,为前期意愿调查及表决结果同意改造并完成公示后一个月内,各镇区政府应做好改造区域内被搬迁补偿房屋现状的证据保存工作,作为日后安置补偿的依据。权益固化工作完成后,对于非法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由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旧村庄改造项目补偿安置面积怎样核定?首先补偿安置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利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依据,如不动产证书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及测绘报告来认定房屋建筑用途、面积。

第二类是已建成并有合法报批手续的建筑物,补偿安置面积可依据市(镇区)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审批批准的文件为准。第三类是未经市(镇区)自然资源、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为“无证建筑”,按时间节点认定,1998年2月28日之前实际已经建成建筑可按建成面积参照“有证建筑”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1998年2月28日之后建成建筑无法提供相关批准建设文件证明的均认定为“无证建筑”,需对其进行科学测量,确定面积。

最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对搬迁补偿安置面积在实地勘测记录上签字的,应由镇区政府组织除拆迁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并在勘测记录中作出相应说明。

工业、仓储用房原则上不能进行产权置换

旧村庄改造项目范围内补偿安置方式有三种,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另外工业、仓储原则上只对被搬迁人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商业用房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式。

房屋自有自用的被搬迁人按财产的实际情况,可以获得七类补偿:房屋主体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补偿,无证建筑的适当补偿,构筑物与附着物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

房屋面积合法的可进行相应的产权面积安置,如果认定“无证”的部分原则上以货币补偿。因无法联系上原产权人的,可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处理,原则上选用货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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