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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住建局最新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资金拨付等事宜

作者:湾区动态 更新时间:2022-02-28 12:00 来源:房天下珠海

摘要:监管银行应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拨付预售资金,不得克扣或延后拨付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

该通知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建房〔2020〕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同时确保商品房项目建设资金能够及时拨付,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了商品房

预售资金的监管账户管理、
资金拨付等事宜。
一起来了解↓

《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前,应建立与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现有端口相匹配的数据传输系统。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一经开立,不得随意更换。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发放项目贷款或购房贷款等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换监管账户。

各商业银行在发放预售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含公积金贷款),应当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监管账户,不得发放至其他账户。

监管银行应对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否相符进行监管,如发现存入预售款数额与购房人选定的付款方式对应的金额不符的,应当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改正。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预售资金的拨付。主管部门同意支付的,监管银行应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拨付预售资金,不得克扣或延后拨付;主管部门不同意拨付的,监管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拨付预售资金。

监管银行应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的日常管理,监管账户因收支引起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数据推送至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

此外,《通知》明确,对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履行监管义务、违规拨付或不足额及时拨付预售监管资金、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可暂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等银行业监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规范预售资金监管,

将让房企资金状况更加稳健,

也让市民购房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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