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毛坯交付,但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已约定好以精装房交付,装修价款计入购房款中,且双方并未另行签订装修合同。
如今,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购人欲解除购房合同,却遭房地产公司拒绝。双方各执一词如何判定?
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则判决,认定上述房地产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判令房地产公司向购房者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付出精装房价格,等来却是毛坯房
澳门居民小李诉至横琴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买了房子为何不要了呢?
原来,他在横琴购置了一套房屋,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毛坯交付,但小李主张其与房地产公司已约定好以精装房交付,装修价款计入购房款中,只是双方并未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之后,小李依约交纳了购房款,房子却迟迟没有装修好。
虽然购房合同载明了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但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房屋是由该公司直接交付给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假如没有装修义务,何必多此一举?并且,房地产公司既不能证明是小李委托其交付他人装修,也不清楚小李委托了哪个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以及装修费用。
另外,在房屋具备毛坯交付条件后,房地产公司曾回复小李称“……您所购买的房屋改造受到一定影响,已直接影响第三方装修公司的改造进度,我司亦多次催促装修公司加快进度,承诺尽快将改造后的产品交给您。”
因此,结合各方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的实际交付标准为精装修。
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由于房地产公司直至本案开庭也未向小李发出交房通知,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判令房地产公司向小李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本案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院提醒:出于某些原因,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私下约定精装交付,在购房合同中仍约定为毛坯交付,且不另行签署装修合同。然而,这种约定却暗含风险。一旦开发商没有按时交付精装房屋,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和逾期交房违约金时,因缺少精装交付的合同依据,开发商可能会以房屋具备毛坯交付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购房人应仔细阅读、正确理解购房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开发商关于房屋交付给装修公司装修、精装房交付细节的陈述和微信聊天记录等,防止诉讼中陷入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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