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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最高补贴200万!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湾区动态 更新时间:2022-07-14 09:13 来源:乐居买房

摘要:按购房交易价格再分别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乐居买房讯 各位人才请注意,来佛山买房最高可补贴200万了!

日前,佛山市政府网站发布了《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对于各类人才的补贴方案进行了说明。

其中,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进行安居保障。

而全职新引进的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安家补贴,人才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交易价格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交易价格再分别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补贴,人才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4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全职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后经历人才、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额外给予2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额外给予2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可选择享受以下安居政策其中一项:(1)每月750元的租房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2)每月1000元人才住房租金减免优惠,累计时间不超过36个月。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才,可选择享受以下安居政策其中一项:(1)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2)每月650元人才住房租金减免优惠,累计时间不超过36个月。

此外,人才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优惠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值得一提的是,人才住房按人才层次设置多种户型。产权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143平方米为主,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为主。

附《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营造宜居宜业宜创新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居的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人才安居工作遵循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灵活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预认定的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青年储备人才、博士博士后、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和大学本科生学历人才。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安居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人才安居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年度人才住房目标计划,分解任务下达各区实施,指导人才住房的筹集筹建、供应、分配、流转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物配置申请的受理、审核及配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居资格认定、预认定,负责安家补贴和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用地供应保障,在土地招拍挂和城市更新环节落实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以及人才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审批、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人才安居资金需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市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公积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人才安居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负责组织开展本区人才住房筹集建设、运营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以及人才实物配置申请的受理、认定、审核、配租配售。各区根据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界定本区承担的人才。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引进人才安居申报,对人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安居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方式实施。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租赁型人才住房(含市场化人才公寓)和产权型人才住房等形式。

第九条  人才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人才安居待遇。

人才选定低于其政策优惠标准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不予补差。人才夫妻双方均符合实物配置条件的,由夫妻其中一方提出申请,享受一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等)不得重复享受,产权型人才住房购房优惠和安家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安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单位人才安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25%:75%承担,由各区先行垫支,据实结算。结算金额每年由市、区人才办统筹负责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人才住房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人才住房规划选址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依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城区重点片区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商业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选址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住房施工、监管等环节质量把关,人才住房未按规划建设的,不予通过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筹集建设的主要方式有:

(一)新供应用地、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或配建。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商住、住宅用地的,原则上每年建设或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2.5%的人才住房。

(二)政府组织集中建设。每年新增供应住宅用地中,结合发展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

(三)各类存量房源盘活。可通过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改造商业用房、改造城中村闲置存量房等作为人才住房。

(四)自有用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市场租赁、政府征收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

第十三条  各区可在管辖范围内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人才相对聚集的区域,集中建设人才住房。

第十四条  人才住房按人才层次设置多种户型。产权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143平方米为主,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为主(市场化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减少)。符合条件的租赁型人才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新供应用地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人才住房面积比例、建设标准、税费承担、工程购买质量缺陷保险等要求,应在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约定配建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的位置布局、户型设计等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完成人才住房配建指标不少于50%,剩余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在项目整体交付前完成建设并交付。

第十七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建成并移交的人才住房应达到精装修标准,满足入住条件。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应符合我市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广需求;新供应用地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依据地块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和建设监管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的建设、配建、移交、运营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具有人才住房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因需定筹市场化人才公寓,鼓励和引导市场提供优质、配套完善的人才公寓。

第三章  安居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  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进行安居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全职新引进的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安家补贴,人才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交易价格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交易价格再分别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第二十二条  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补贴,人才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4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第二十三条  全职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后经历人才、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额外给予2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第二十四条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额外给予2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租住人才住房的,还可累计享受免交一年租金优惠。

第二十五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可选择享受以下安居政策其中一项:(1)每月750元的租房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2)每月1000元人才住房租金减免优惠,累计时间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才,可选择享受以下安居政策其中一项:(1)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2)每月650元人才住房租金减免优惠,累计时间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七条  人才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优惠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领军人才、青年储备人才、博士博士后、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为依据,纳入所在区保障范围享受产权型人才住房购房优惠。

第四章 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置

第二十八条  人才应在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3年以内按规定提出人才安居待遇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资格,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6个月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及货币补贴申请,货币补贴实施按《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人才引进到本市后即可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申请人才安居资格预认定,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承租人才住房申请。

人才获得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实物配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人才安居资格预认定或认定按以下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一)申报。人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移动端APP(优粤佛山卡)进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电脑端管理后台进行审核申报;

(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引进的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条件人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核部门确认名单。

第三十二条  人才在申请安居资格预认定或认定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人才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三)个人资质佐证材料(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佐证材料、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自主评审授权文件或备案佐证材料、各类奖励证书、荣誉证书、任职文件等);

(四)人才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人才属国(境)外人员的,提供出入境记录、薪酬证明(银行流水)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安居资格预认定的,无需提交);

(七)来本市创业的人才,须提供所在单位财务报表(申请安居资格预认定的,无需提交)。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实物配置:

(一)申报。用人单位和人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实物配置名单,并在平台公示实物配置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人才,可于公示之日起30日以内通过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异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以内,会同相关部门复查并作出复查结果。

(三)提供人才住房。纳入实物配置名单的人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提供人才住房。

对符合实物配置条件的人才,根据人才申请时间、实物匹配等因素实行轮候机制,人才可在平台查询轮候情况。轮候时间超过1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重新对人才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仍列入保障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四条  人才申请租住人才住房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租住人才住房申请表;

(二)人才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三)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才住房的人才,应与人才住房所有权人或人才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含享受租金优惠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人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型人才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人才承租人才住房期间无理由断租超过6个月,租金减免资格自动终止;人才应当在租住人才住房合同期满后30日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住房。人才享受租金优惠届满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腾退之日止,承租人应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缴纳租金。

第三十六条  人才承租人才住房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才应及时腾退人才住房,未腾退的,自其离职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指导价收取租金。

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继续享受人才住房租金减免优惠,累计时间不超过本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期限。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人才,应自购买人完成所购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在我市累计服务满5年。产权型人才住房需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的,购房人需提供自完成所购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在我市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或累计5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证明,未能提供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补缴购房优惠金额。

产权型人才住房不动产权证权属人应转移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本房屋属佛山市人才住房,在办理产权转移、赠与、抵押(不含按揭)登记前,需遵守佛山市人才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人才住房,在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人才住房转普通商品房相关手续已完善,后续按普通商品房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后,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的人才住房,可自行制定配租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相关待遇,人才或用人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在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博士后);

(三)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四)不按劳动或聘用合同履约;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延退手续人才除外);

(六)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连续中断2个月或累计6个月及以上;

(七)在外市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八)经复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30日以内腾退人才住房,人才和用人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三)不按租赁合同履约;

(四)出租、转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人才住房的;

(五)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损毁、破坏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隐瞒相关个人信息变更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经复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建立人才安居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各区人才安居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区,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具体考核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评定资格条件或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用人单位2年以内、个人5年以内不得申请本市所有的人才安居待遇;已享受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优惠,须全额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人才退还已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优惠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

第四十四条  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被终止发放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置的,人才安居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人才安居保障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未按配租方案进行配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其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届满”、“不少于”,包含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全职新引进”,是指本市是人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且人才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参保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一致。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单位;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登记注册,且利用本市国有资产在本市举办的单位;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在本市纳税和举办的制造业领域企业;按规定经广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本市各级行业部门主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领域企业”,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前三项有一项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研究和试验发展”,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条款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指在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的起算时间,以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本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三者中最早日期为起算时间。

本办法不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市其他人才安居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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