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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落户前海最高可获千万元奖励

作者:湾区动态 更新时间:2023-02-03 09:10 来源:深圳晚报

摘要:根据《前海总部办法》,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落户奖励。

日前,前海管理局印发《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前海总部办法》)。根据《前海总部办法》,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落户奖励;上一年度利润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3000万元经营团队支持。

据悉,前海管理局于2016年出台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2019年出台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前海总部企业数量、经济贡献占比等逐年增加。当前,深港合作面临新形势、新机遇,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深港合作大局,前海管理局修订形成了新的总部政策,通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前海总部经济发展质量。

《前海总部办法》立足前海发展实际,聚焦落实“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聚焦“世界500强”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境内外上市企业以及金融总部企业等,积极吸引有关总部企业落户前海。此外,符合前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企业,可按程序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具体而言,《前海总部办法》共4章28条,从配套、资金两个方面支持总部企业在前海发展。其中,配套方面包括用地支持、办公用房、人才住房、赴港上市、发债融资、绿色通道、专项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资金方面则包括落户奖励、团队奖励、纳入统计核算奖励和培育奖励——《前海总部办法》对新注册或新迁入前海的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落户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给予前海总部企业最高3000万元经营团队支持;对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增量超过1亿元的前海总部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纳入统计核算奖励;对新获评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培育支持。深圳晚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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