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改建通知)。
认定办法规定了新建项目、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须满足的认定条件,以及规定了哪类保障性租赁房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区政府或者直接认定。
改建通知规定:
● 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 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
● 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同时应当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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