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8日)。
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规划先行、依法征收,产城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
政策优惠方面,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支持,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改造模式方面,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政府收储、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权利人自行改造等模式实施改造。
核心内容:
第九条【政策优惠】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支持,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可享受的减免等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拆除新建意愿征询】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经改造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启动改造。
第二十一条【拆除新建权属调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权属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属地(街)、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及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书可以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不动产权属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拆除新建补偿安置】
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可以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搬迁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搬迁补偿安置指引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补偿安置一律按照经公布的补偿方案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新建未签约部分的处理】
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定期限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益土地面积和不动产权利人人数占比合计均超过百分之九十,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未签约不动产权利人经过充分协商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改造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改造项目范围内未签约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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