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温州按照所谓“市场价”来补交土地出让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规定要便宜一些。应该说,温州的问题比较明显。2007年《物权法》规定“住宅自动续期”,没有规定自动续期是否免费,按什么标准收,那么按照行政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温州市政府就不应该收钱。
反过来说,因为有2004年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是不是就可以收了呢?
1994年的《城市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到期由使用者提前申请,并另外交付土地出让金。所以,2004年《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有着探索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应该看到,1994年的《城市土地管理法》当初主要是针对工业开发用地,而不是针对居民住宅。所以之后学术界一直在讨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住宅到期之后该怎么处理,既不能突破土地公有的红线,又应当切实保障公民的“恒产”。
现在回头看2007年的《物权法》完成了惊人的一跃,直接规定“住宅土地自动续期”,不再纠缠于是否主动申请、房产归谁、补交多少土地出让费的问题,直接规定了“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应该是不附条件的,甚至不用登记变更,由法律直接推定已然自动续期。即,形成名义上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永业权”,从而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
虽然,用参与过《物权法》立法的法学家孙宪忠的话来说:当时因为争议太大,所以做了模糊处理,但这堪称中国立法史上最为精彩的一幕。
也有人认为,续约收费有法可依,其依据是2007年在《物权法》出台之后不久修订的《城市土地管理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人认为: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提前申请,重新缴出让金”,而不是适用《物权法》的“自动续期”。
这个理解是有问题的!因为2007年的《土地管理法》根本就没有对这一条做出修订,该法条全盘延续的是1994年版的《土地管理法》!
转载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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