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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拟出台新规:4500人以上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

作者:乐有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8-07-20 09:06 来源:搜狐焦点江门站

摘要: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需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17日,江门市教育局发布《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需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17日,江门市教育局发布《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全市范围内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

4500人以上小区需配幼儿园

根据《征求意见稿》,达到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按不同标准实施,0.45~0.6(含0.6)万人规模小区,需设置6个班幼,0.6~0.9(含0.9)万人需设置9个班,0.9~1.1(含1.1)万人的小区需设置12个班的,1.1~1.35(含1.35)万人的小区需设置15个班的幼儿园。

除上述标准外,还需统筹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划、计划生育政策、周边学前教育资源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备注:超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设2所以上幼儿园。

值得注意的是,超过1.35万人的住宅小区需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另外,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适当预留车辆停放的空间。人口不足4500人的住宅小区(每户按3.2人计),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未按标准配建幼儿园  项目不能通过审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接收单位。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未按标准配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分期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第一期建设项目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在移交接收方面,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期限内,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无偿移交给指定单位,未办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不得办理项目总体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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