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利率低,成为不少人购房贷款的首选。但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套房”与“二套房”的首付及贷款利率各有不同,关乎市民的切身利益。有的市民会产生疑惑:到底家庭购房套数是如何认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对家庭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首套房首付最低3成,二套房首付最低5成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颁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暂不受理第三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在贷款利率方面,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家庭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家庭(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所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凡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所有个人住房贷款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办理异地贷款的,如果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
此外,《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个人住房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原贷款合同等有效证明资料,如果购房地址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一致,计为1套。
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40万元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应为清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者清远户籍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签订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备住房所在房产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手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
其中,购买住房面积90方(含90方)以下,一人可贷30万,夫妻双方可贷40万;购买90方以上144方以下,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购买144方(含144方)以上,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
广清两地市民公积金可互贷
7月26日广州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实施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新政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7月26日上午,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清远举行住房公积金互贷新政启动仪式,标志着从今天开始,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清远市委常委(挂任)、市政府副市长、广州对口帮扶清远指挥部总指挥魏国华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张平出席了启动仪式。
全面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推动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开展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是广州市委、市政府践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推出的项目之一。自2015年启动以来,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政策取得良好的示范作用和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为进一步推进广清一体化工作,广清两地中心今天正式推出住房公积金互贷新政策,从支持广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清远就业的异地购房贷款,扩大到支持广清两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清远购房贷款,实现了两地公积金数据的系统对接,广清两地住房公积金逐步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
(房掌柜整理自清远日报、房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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