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9月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出租人环保责任。
租客若污染生态环境,出租物业的“包租公”“包租婆”要被追究责任,出租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明确七项追责情形
《办法》明确了追责原则和追责情形。
对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承租人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相关单位还应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明确列明七大项追责情形:
1、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2、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仍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构成犯罪的;
3、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涉嫌构成犯罪的;
4、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5、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
6、出租人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物业,出租给承租人从事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生产经营活动的;
7、出租人出租物业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情形的。
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自然资源、水务、城管、林业等相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东莞出租物业比较多,楼宇式分租厂房管理比较混乱、监管缺位,成为“散乱污”企业聚集的重点场所。希望通过《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物业的环境管理,扭转出租人“只管收租,对污染项目不闻不问”的态度,将强化落实出租人环保责任,从源头上深入推进环保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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