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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个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有调整

作者:湾区动态 更新时间:2022-07-12 09:56 来源:深圳晚报

摘要:深圳对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以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深圳对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以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通告》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晚记者梳理发现,根据深圳统计部门发布的《2021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1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万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万元。目前,深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66689万元(含本数)。这意味着,个人离职时,如果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 4.66689万元以内,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通告》提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万元,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深圳还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通告》提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8892万元,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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