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江门住建发布了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3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鼓励通过清理废弃危房、荒废闲置土地等方式整合现有土地资源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租赁住房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江门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管理,皆适用本办法。鼓励通过清理废弃危房、荒废闲置土地等方式整合现有土地资源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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