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8月15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最新发布了“关于《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明确了“三旧”改造成本核算标准,并规了范成本核算方式。
1、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一)对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二)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 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不超过600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 条件的,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 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三)私人住宅用地已建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或者 已建建筑面积未达私人住宅用地面积2倍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 并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采用孰高原则确定差额建筑面积。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 置价 3000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最高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房。
(四)被拆迁人有多宗住宅用地,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 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按各宗用 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被拆迁人累计置换商品房和保障 - 型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600 平方米,或者置换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450 平方米的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不作物业置换。
(五)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 类型给予补偿,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3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 2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500元/平方米,夹层(层 高<2.2 米1000元/平方米。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 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 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六)首层为商业用途,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存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成本核算。
2、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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