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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放弃房产继承 该如何公证?

作者:乐有家百科 更新时间:2017-08-25 17:13 来源:乐有家

摘要: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及所有子女均具有房产继承权。

根据法规,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及所有子女均具有房产继承权,若继承者中有人愿意放弃房产继承权,则需要签订书面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并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

放弃房产继承公证主要在于事先协议签订好的声明书,示例如下(具体以当地公证处规定为准):

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我父亲(母亲)****于****年**月**日因****,父亲(母亲)**于**年月日****,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有坐落于******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我父亲(母亲)****(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与母亲(父亲)****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母亲(父亲)**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等)、火化证明,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深圳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其他与放弃继承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签署好声明书后,声明人携带好以上资料前往公证处进行依法公证即可。在双方约定好后,放弃房产继承公证中也可以添加附加条件,注明满足何种条件后声明人才放弃房产继承权。若对方只是口头承诺放弃继承权,或者书面签订但并未进行公证,是可以反悔的。尤其是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办理放弃房产继承公证才是最安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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