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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限购政策实施细则公布,明确执行的认定标准

作者:乐有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6-12-13 11:33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摘要: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10月28日,市住建、房管、地税、社保、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执行限购政策涉及到的相关标准认定问题。12月12日,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10月28日,市住建、房管、地税、社保、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执行限购政策涉及到的相关标准认定问题。12月12日,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发布了一则限购政策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对限购前已签订认购书且已交付定金未网签正式合同的居民购房行为作出认定。


对于在10月7日零时之前在我市已交付购房定金或首付款,因政策调整未能完成合同网签的购房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允许其在2016年11月30日前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二是本着宽严相济原则,对住房限购具体事项作出认定。


《通知》对与居民购房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购房家庭、住房套数及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等事项材料的认定逐一明确,实现对住房限购政策的适度“微调”。一方面对合理购房需求从“宽”。包括明确购房家庭成员范围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具有独立购房资格;家庭成员中只要有一人拥有东莞市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地域范围仅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拥有住房套数类型仅指商品住房,不包含房改房、集资房、福利房、自建房等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和公寓的其他房屋,体现了对我市实际情况的考量。一方面对投资投机需求从“严”。包括明确购房人名下有一套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不论是单独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均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非同一居民家庭的两人及以上购房人拟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住房对待;对一次性补缴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所出具的“缴纳证明”不予承认;申请人补缴或从外地转入的参保年限不属于可认定为“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范围。这些可加强对非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行为的约束,有效遏制炒楼等投资投机行为。


三是本着诚信自律原则,明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责任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开发企业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正式进入常态运行阶段。下来我局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和联动监管,及时协调处理限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衔接顺畅,共同保障调控工作顺利推进。

转载: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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