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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共有产权房拟将永久封闭流转!满5年可转!

作者:今日焦点 更新时间:2023-01-17 18:29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摘要:临近过年,深圳楼市又有重磅政策出台,事关深圳保障住房体系!流转规则有了新提法。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再能转为商品房,没有了套利空间。

临近过年,深圳楼市又有重磅政策出台,事关深圳保障住房体系!

刚刚,住建局联合司法局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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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和可售型人才住房)的流转规则有了新提法。

第二十九条【封闭流转】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未满五年的收购】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购房人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另一套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收购所持产权份额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其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代持机构。

第三十一条【满五年的封闭流转或收购】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需要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代持机构申请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其中,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所持产权份额;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收购。

购房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转让所持产权份额但未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收购及转让价格】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转让的,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参考价格规范转让行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收购价格不高于收购时本项目的市场参考价格对应所持产权份额确定的总价。

划重点!这7个问题或许有答案了!

查看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主要有以下7个重点:

1、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价格分为三种情况:

1)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2)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3)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转让的,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参考价格规范转让行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收购价格不高于收购时本项目的市场参考价格对应所持产权份额确定的总价。

2、售价: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综合考虑本市住房困难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水平等因素,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4、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购房人产权份额和政府产权份额应当在配售通告、买卖合同中明确。

5、面积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2)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自愿认购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配售面积标准,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6、5种情况要求退出轮候册

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住房轮候册:

1)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定金,累计两次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两次的;

3)已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

4)连续三年未提出认购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产权份额不得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8、根据意见稿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来看,之前可售型人才住房政策中对学历的要求没有出现。

申请轮候和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五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在本市符合社会保险规定并正常缴纳(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五年以上;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供需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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