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首先要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办理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2、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3、所继承的遗产不在同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4、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5、两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6、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物品公证的,应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开启保管箱清点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待保管箱内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才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珠海房产继承公证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如护照等);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如房地产权证、股票、存款凭证、机动车登记证等;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国内居住的,应当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该声明书公证;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楼办理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在澳门居住的应到中国法律服务公司(澳门)公司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并到省公证协会出具核验证明;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十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和其现任职证明;
(十二)死者及其继承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的,其继承人应到其居住地办理宣誓书公证,宣誓确认死者的死亡情况、亲属关系、在居住地有无遗嘱等;
(十三)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